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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僱主展開索償訴訟基於哪些原則

根據法例,只要僱員是為了僱主的行業或業務的目的,並在與該行業或業務有關下作出該作為,該名僱員所遭遇的意外,便須當作是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並可因工傷意外索取賠償。

案情背景簡介

被告是一名運輸公司員工,是一名貨車司機,於2014年12月,在工作期間被同事正在搬運的磚塊壓倒,導致嚴重創傷,永久性損傷綜合百分比為87%,就此分別告第一被告(僱主,即受僱的運輸公司)以第二被告(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提出訴訟,這宗官司案情較複雜,當中引用了許多過往案例,最終獲判的賠償金額包括利息,合共約港幣2,600萬元。

案件由意外發生開始至判決的時序

  • 2015年 – 僱主被判犯有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 6 條未能確保其僱員的安全和健康的罪名,包括:

– 事先未進行風險評估,未規定搬運磚塊的安全作業程序;
– 未向原告提供任何信息、指導、培訓或監督,以確保原告完全了解相關危害並安全工作;
僱主未能 (a) 提供和維護一個工作系統來處理磚塊托盤,該系統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是安全的,並且對健康沒有風險;(b) 提供必要的信息、指導、培訓和監督,以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確保員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 2016年 – 原告向僱主(案號DCEC 2686/2016)提出僱員補償索賠,法庭對僱主的賠償淨額為 2,350,899.36 港元作出判決。
  • 2018年 – 僱主不僅未能依足判決,並且自 2018 年年中以來,也沒有出現在該訴訟的訴訟程序中;第二被告(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被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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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三點法庭原則

    1. 雇主合理行事以確保其僱員在工作中的安全的普通法義務無需介紹。該職責不可委派。雖然特定情況可能有理由讓有經驗的員工決定如何安全地執行該任務,但雇主通常必須給出積極的想法並採取積極的方法來保護其員工的安全:見Lee Yam Kan v. Ng Pui Kuen [2016] 6 HKC 318 at 334B-335E;335I; 338C。
    2. 此外,採取措施的責任基礎以及未能採取措施的疏忽是對由此造成的傷害風險的合理可預見性。如果員工的工作方式是已知的或可以合理預見的,那麼如果不採取任何措施,則附帶的受傷風險也會如此。即使假設員工沒有被指示執行特定任務或以特定方式執行此任務,或者甚至在他可能被嚴格視為超出其工作範圍的情況下,情況也是如此。
    3. 根據第8 章《證據條例》第 62條,在這些法律程序中,第一被告人的定罪可作為定罪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據。它將負擔轉移給第一被告,以證明其並未違反 OSHO 規定的義務,儘管已被定罪:例如見Lee Yam Kan(上圖)在 325G-326I。對於雇主違反此類法定義務的普通法注意義務也是如此:參見Lee Yam Kan(上圖),第 333B 段。

    僱員(原告人)所受傷害和治療

    • 事故發生後,原告立即失去知覺,並在幾分鐘內恢復。隨即被送往醫院,檢查顯示他完全清醒。
    • 頸椎 CT 掃描顯示 C5 椎體後下方骨折,後移位,C5 後部雙側下關節面和 C6 椎體左側上關節面,C5 超過 C6 一級前滑脫,以及C5 椎體骨折。
    • 頸椎 MRI 證實 C5 椎體後下方骨折,延伸至 C5 下終板,骨折骨塊向後移位。從 C5/6 水平到 C7/T1 水平的移位的骨碎片、突出的出血性 C5/6 椎間盤和硬膜外血腫導致 C3 到 C7 水平的脊髓壓迫和脊髓水腫。受傷僱員入院時肝功能檢查正常。
    • 進行了類固醇治療和脊柱手術,之後他接受了插管和機械通氣的重症監護。進一步的 CT 腦部顯示左側放射冠和內囊處的低密度區域代表腦梗塞。
    • 腦電圖顯示中度腦功能障礙,皮層活動普遍受到抑制,但沒有癲癇。受傷僱員有心臟驟停發作,並接受了心肺復蘇術。由於他需要長時間的機械通氣,因此進行了氣管切開術。
    • 2015年初,受傷僱員再次出現院內感染並發感染性休克和急性腎功能衰竭。出現了一系列癲癇發作,導致意識喪失、眼球上翻、左側面部抽搐和四肢強直性抽搐。腦電圖顯示右側顳區有連續週期性的癲癇樣放電。
    • CT 大腦顯示右側頂葉膿腫。進行了神經外科手術以去除腦膿腫。
    • 2015年底,受傷僱員轉往另一政府醫院康復。規定了物理治療、職業治療、言語治療和心理治療。到
    • 2016 年年中,因發熱、頸脊髓水腫和肺炎多次轉入另一醫院。心理學家指出,憑藉他積極的應對態度和家人的支持,他沒有明顯的情緒困擾。於 事故發生後約 18 個月出院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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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傷僱員出院後一直進行治療

    • 政府骨科門診:每3個月就診一次。他的四肢輕癱沒有明顯變化。
    • 政府醫院骨科:於2016年11月接受右上肢肌腱移植手術,右手功能恢復。現在每 4 個月在手部診所接受一次覆診。
    • 政府醫院神經外科診所:就診於癲癇控制診所。除了 2018 年 5 月可能由敗血症引發的癲癇發作外,他自 2015 年 6 月以來沒有再發作過。抗驚厥藥物已於 2018 年 10 月停藥。
    • 政府醫院骨科及外科:2018 年 4 月,他患上骶骨深部壓瘡,敷料未能痊癒。2018 年 5 月,因感染的骶骨疼痛而發燒,隨後癲癇發作,因此被送入另一政府醫院。骨科醫生對骶骨深部潰瘍進行了清創和植皮,並進行了結腸造口術。現在每 3 個月在骨科診所和外科診所接受一次覆診。
    • 政府醫院的泌尿外科診所:須留置尿道連接尿袋。導管由妻子每月更換一次。2018年年中出院。
    • 出院初期,他還在其他政府醫院接受物理治療和言語治療,並接受職業治療和言語治療。

    法庭聽取治療師家對傷者的評估

    在職業評估方面,專家們於 2018 年 12 月 14日對原告人進行了審查。專家們發現原告人的案件中,存在以下問題和需要採取的行動:

    • 因四肢癱瘓,損害了對上肢和下肢的主動控制,包括操作技能和活動能力。他將需要所有活動的護理人員、一定程度的獨立性和自主性以及護理的便利和安全的輔助設備、用於維持剩餘力量和控制並減少惡化機會的治療輸入和設備。
    • 感覺功能受損,以至無法察覺發生壓瘡或其他擦傷的風險。他需要防褥瘡用品、提供最佳溫度和濕度、敷料和傷口清潔耗材,以防壓瘡或擦傷,並為護理人員提供皮膚護理知識培訓。
    • 下巴僵硬,影響咀嚼和牙齒衛生。他需要牙科諮詢以進行頜骨對齊,這可能會改善咀嚼和食物攪拌器的供應。
    • 雙重失禁需要消耗品,例如導尿管、尿袋、造口護理等,並需要專業的輸入/護理人員來應用上述內容。
    • 在日常生活活動中需要全面的幫助,並且對日常生活的工具性活動需要不斷的支持。
      喪失一切工作能力,需要從事職業或業餘活動的。由於病情嚴重,他也缺乏社交和假期,需要額外的社交和假期支出。
    • 交通不便,外出需要有人陪伴,需要額外支付交通費用的。
    • 原告人難以恢復事故前的DIY家裝,需要額外的DIY項目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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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院後未來的醫療費用估算

    專家一致認為,原告應繼續進行理療和職業治療,並認為按需要在公立醫院接受偶爾的物理治療和職業物理治療是不夠的,應該合理地轉向私營部門進行足夠的治療

    • 前 3 個月(26 節)
    • 第二個 3 個月(13 節)
    • 第三個 3 個月(6 節)
    • 第四個 3 個月(3 節)
    • 此後(每年 4 節)
    • 緊急/危機

    原告人要求支付每月的中藥費。引用案例Yu Ki v. Chin Kit Lam [1981] HKLR 419 at 422中的原則適用。傳統和中醫同時治療已被當地社會接受為合理的做法:見Mui Ling Kwan v Wong Yin Wah [1973] HKLR 465。

    1. 專家一致認為,應聘用兩名受過註冊護士或治療師培訓的住家家庭傭工;
    2. 妻子繼續抽出時間幫助照顧;
    3. 聘請個案經理協助原告人的妻子協調服務及監察人事。最終目標是協助原告及其妻子度過因原告殘疾而開始良好生活方式的時期,以減輕壓力。引用案例:Ta Xuong v.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Sun Hing Building , HCPI 496/1995。

    法庭判決的所有賠償項目

    一般損害賠償 (港幣) 全部
    PSLA $2,250,000.00
    失去社會和服務 $150,000.00 $2,400,000.00
    過去的金錢損失
    庭前費用 2,580,000.00
    審前收益損失 2,366,040.60
    強積金供款的審前損失 118,302.03
    妻子失去照顧 $330,000.00 5,394,342.63
    未來損失
    未來收益損失 4,679,572.39
    強積金供款的未來損失 233,978.62
    未來醫療輔助費用 1,800,000.00
    未來醫療 458,362.00
    未來的關心和關注 3,097,160.43
    替代住宿 6,066,047.28
    未來運輸成本 $393,360.00
    社交成本 163,900.00
    療養進補食品 20,000.00 16,912,380.72
    全部合共: 24,706,7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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